強化弱勢群體社會經濟安全照顧服務
「消除貧窮」目標,從強化社會中弱勢群體的安全照顧著手,針對經濟弱勢、長者與兒少、受災弱勢團體等提供生活扶助與社會急難救助,促進包括弱勢群體在內之全體國民安居樂業,在住居與就業均受有保障。
增加經濟弱勢人口自立比率。
1.1.1:提升經濟弱勢人口自立比率。
持續推動辦理社會救助,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
1.2.1:低收入戶男性、女性、兒童減少比率。
完善全體國民,特別是弱勢群體,在勞保、健保、年金等社會保險體系之保障,並充實長期照顧體系,強化資源布建與服務提供,以及持續推動弱勢老人、兒少之生活扶助。
1.3.1:請領勞保年金給付人數。
1.3.2:單獨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數成長率。
1.3.3: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領取人數成長率。
1.3.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請領養老年金給付之比率。
1.3.5:健保給付之醫師至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提供巡迴醫療之鄉鎮(市/區)覆蓋率。
1.3.6: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照顧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1.3.7: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受益人數占老年人口比率。
1.3.8: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受益人數占兒少人口比率。
1.3.9: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受益人數占身心障礙人口比率。
1.3.10:受評對象接受長照2.0服務使用率。
1.3.11:具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文化健康站佈建數。
1.3.12:國民年金保險原住民給付。
增進全體國民,特別是弱勢群體,在創業、就業、貸款、融資、居住、土地所有權等之保障與平等權。
1.4.1:辦理創業研習課程場次。
1.4.2:協助諮詢輔導服務人次。
1.4.3:協助申請微型創業貸款核准件數。
1.4.4:社會住宅戶數及租金補貼戶數占弱勢家庭潛在需求戶數之比例。
1.4.5:欠缺擔保品之微型企業及弱勢族群取得融資金額。
1.4.6:經濟弱勢及少數族群之基本保險保障。
降低各種災害造成之損失,特別需要保護弱勢與低所得族群。
1.5.1:因重大災害死亡、失蹤及受傷之人數。
1.5.2:每年度重大災害造成的公共財物損失。
1.5.3: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關於弱勢族群防救災對策檢討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占全部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比例。
1.5.4:地方政府配合災害防救基本計畫關於弱勢族群防救災對策檢討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占全部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比例。
擴大協助低/中低收入戶參與就業服務及脫貧方案。
1.a.1:參加脫貧自立方案及就業之人數。
1.a.2:協助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就業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