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強化社會正義、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國土資源、建設健康永續家園,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依據環境基本法第二十九條,設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國家永續發展相關議案。
(二)協調推動氣候變遷因應、水土資源永續利用、國土保安、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國人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三)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健康風險管理與福祉,以確保國人健康與生態系平衡。
(四)協調推動節能減碳、永續科技、永續能源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經濟發展之共享。
(五)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升政府與民間夥伴關係,落實永續發展工作。
(六)推動永續發展國際合作,積極參與國際永續發展事務,善盡地球村成員之責。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依主任委員指示督導本會氣候變遷與淨零轉型專案業務。
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人至三十九人,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其委員由主任委員核定後聘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得隨主任委員異動改聘之。委員之補(增)聘,其任期至該屆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政府部門委員一人兼任之,依主任委員指示督導本會業務;副執行長四人,由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環境部副首長兼任之,襄助執行長辦理本會有關社會面、經濟面及環境面之協調業務。
六、本會設秘書處,其業務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指派該機關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其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會行政事務。
(二)彙整及研提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政策與資訊。
(三)彙整及研析各工作分組及專案小組執行工作相關資料。
(四)管考決議事項執行進度。
(五)協助推動地方永續發展事務。
(六)回應民眾有關永續發展意見或分行工作分組、專案小組處理。
(七)臨時交辦之其他幕僚作業。
七、本會每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首長或社會人士列席。
八、本會設工作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以規劃協調委員會議之議案及督導辦理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工作會議得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
九、本會委員得透過提案機制,提議案於工作會議中討論。
十、本會依任務設工作分組及專案小組,以推動及協調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工作分組置召集人,由分組召集機關首長兼任之;各工作分組得聘請顧問,報執行長備查。專案小組召集人,由執行長兼任之,並得置諮詢委員若干人,由執行長核定後聘任之。工作分組及專案小組每三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十一、本會依據國家及社會需求,得擬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交由相關工作分組、專案小組、政府機關或學者專家研究執行,定期提報推動情形,所需經費由相關機關支應。
十二、本會各項會議決議事項,分行各有關機關辦理,重大決議應報經本院核定。各有關機關應將每半年之工作執行情形,送相關工作分組或專案小組彙整後,提報秘書處。
十三、本會業務經費,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工作分組召集機關及專案小組幕僚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十四、本會委員、工作會議諮詢委員、工作分組顧問、專案小組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政府機關委員及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