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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建設係地方整體考量提出需求前瞻計畫積極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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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建設係地方整體考量提出需求前瞻計畫積極予以協助
建構民眾可負擔、安全、對環境友善,且具韌性及可永續發展的運輸

針對媒體報導前瞻捷運建設造成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一事,國發會今(24)日強調,都市捷運具備運量大、快速且準點之特性,可有效運輸民眾至都市各角落,大幅降低都市內私人運具之使用,屬於綠色運具,能有效減少都市碳排放。我國捷運建設計畫係由地方政府主動提出,經過可行性研究,再進而辦理綜合規劃,始提送中央審議,非由中央主導,審議過程亦十分嚴謹。如地方政府評估後續執行有難度,可依照程序進行計畫變更,報請中央審議,以達到資源合理運用之目的。
 
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之各項都會捷運建設,主要係依照大眾捷運法第13條規定,為地方自行評估提出之捷運建設。地方政府依照交通部「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針對都市公共運輸發展情形、路廊規劃、捷運運量、沿線土地發展、財源籌措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及後續營運模式等內容,研提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獲行政院核定後,依據前開要點規定之補助比例,由中央補助部分建設經費,其餘由地方自籌財源配合辦理。因此,地方政府在提報捷運建設之初,即已瞭解中央補助比例,並應自行評估縣市財務負擔,確認可予負擔後始提出計畫。
 
國發會表示,捷運建設應本財政自我負責精神,透過周圍土地開發(TOD)與租稅增額(TIF)等中長期財務收入,以及捷運本體票箱收入與附屬事業收入等提升捷運自償率,強化整體建設財務完整性,中央僅係就捷運建設經費中非自償性經費,依照計畫自償率及縣市財力分級提供部分經費協助,機制十分明確合理。另基於地方預算編列受議會監督之精神,於前開要點亦規定議會應出具建設計畫之同意函,以完備地方負擔款預算籌編程序,並確保建設經費尚可容納於地方預算額度內。換言之,捷運建設計畫之提出,地方政府除考量財務可行性外,亦均必須獲得議會對於地方負擔款支出的同意。
 
本會於審議各地方政府提報之捷運建設計畫,為確保計畫之財務可行性,皆會與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等部會,針對自償率等自償性經費與財務分析等內容詳實審議,審議過程嚴謹,於審議會議中均獲得地方政府對財政的承諾;此外,本會審議意見中,亦均要求地方提高自償率,囑咐地方政府應確實於地方財政可負擔額度內,考量地方整體施政次序與建設急迫性等因素,按期程編列相關預算推動,以確保地方民眾整體生活與居住之權益。
 
國發會強調,捷運建設係由地方政府依「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申請與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考量建設、財政及用地等可行性後自行提出,且該要點係2011年即頒布,因此捷運建設中央補助的規則十分明確且施行多年,地方政府本即應考量都市發展及財政狀況推動捷運建設,不應為推動而推動,中央係以補助經費之立場予以協助,地方政府不應計畫核定後始提出地方負擔款過高無法負擔之質疑,反而更應加強鼓勵沿線車站及機廠聯合開發、興辦社會住宅與產業園區、或配合興建縣市大型集會場所等措施,吸引並創造人流,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與捷運運量,以確保捷運建設之財務可行性及營運永續性。

資料來源:國發會,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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