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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環評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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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公布環評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 完備減緩調適行動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

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立法院於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112年5月3日經總統以112年5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1號令公布。

環保署說明本次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係為國土資源有效運用及考量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衡平之意旨,爰針對已公告審查結論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增訂其開發行為許可文件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審查結論亦應失其效力,且溯及既往之規定。

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官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總統府公報(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294/48832)下載參閱。

資料來源:環保署,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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