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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第7點,並自111年7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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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國民中小學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 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第7點,並自111年7月27日生效。
強化弱勢群體社會經濟安全照顧服務 確保全面、公平及高品質教育,提倡終身學習

修正規定如下: 

三、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總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

四、每學年助學金金額如下: 

(一) 國民小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二) 國民中學原住民學生每名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助學金分為上、下學期各核發一次。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本助學金,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就 讀學校申請。 

(二)學校受理本助學金之申請,應先經由導師初審並加註意見,經學校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造具合格學生名冊,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間內,提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承辦學校彙整並複審後,提送本會委託之承辦單位彙整並再複審。

資料來源:原民會,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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