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中央內容區塊


環境部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訂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 首頁>最新消息>新聞及活動>環境部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訂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環境部修正發布「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訂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

為配合噪音管制法(下稱本法)第 26 條及第 28 條條文,環境部 115 年 7 月 3 日修正「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 下稱裁罰基準 ),並對違反本法 26 條案件所稱情節重大,訂定「違反噪音管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情節重大認定要點」( 下稱認定要點 ),使環保機關於裁處時有一致的基準可資遵循,並遏止屢次違規情形,回應國人對安寧生活環境的期盼。

環境部表示,本法 26 條、28 條於 114 年 12 月 26 日修正,車輛噪音超標及未依規定接受噪音檢驗之違規罰鍰已提高為新臺幣 3,600 元至 3 萬 6,000 元,爰修正裁罰基準附表所列車輛噪音違規之罰鍰範圍及檢討現行規定確保執法適法性。此外,本次修正納入罰鍰計算公式,依違規案件影響程度、一年內累積違規次數等因子計算罰鍰,並納入加重或減輕罰鍰因子,環保機關可將夜間 / 特定噪音管制區違規、屆期未改善、一年內首次違規、稽查配合度良好等違規情節納入罰鍰額度裁量,兼顧受處分者之權益與行政罰法精神。

環境部說明,依本法第 26 條規定,機動車輛噪音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且逾期仍未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牌照,因此,該部訂定認定要點,對於情節重大情形予以定義;「機動車輛噪音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且噪音值逾管制標準值 15 分貝,或機動車輛於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違規,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之次數達二次以上者」,最重將處以吊扣牌照處罰。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裁罰基準與訂定之認定要點,使各直轄市、( 縣 ) 市環保機關有更明確且一致的裁罰依據,特別是針對夜間噪音、累犯等嚴重擾民行為加強管制,期盼透過更完善的法制工具,攜手民眾共同維護寧靜宜居的環境。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網址:https://enews.moenv.gov.tw/enews/),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資料來源:環境部,2026年7月6日

樹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