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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 政院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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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 政院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確保環境品質及永續管理環境資源

因應氣候變遷,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並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蘇貞昌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表示,現行再生水推動範圍僅限於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惟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及嚴峻旱象,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世界先進國家推動再生水為常態使用已是趨勢,亦為政府水資源永續利用政策;經衡酌臺灣近年劇烈氣候變遷、地區用水供需、規模、再生水水源與經濟規模、鄰近是否有園區開發案等,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不限於特定地區,爰刪除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並擬具「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4條,刪除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用詞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之規定刪除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之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之範圍。(修正條文第4條)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4條刪除相關文字,並就授權訂定準則之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工業園區業修正名稱為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修正相關名詞。(修正條文第8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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