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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 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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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 強制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
建構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特質的城市與鄉村

發布日期:111-04-26 11:55單位:營建署

立法院院會今(26)日三讀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內政部長徐國勇感謝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支持,使修法可以在短期間內通過。徐國勇表示,這次修法主要增訂凡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中央並匡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輔導協助工作。屆期經輔導而未成立,每一專有部分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經處罰後仍未成立者,授權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可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以強化公寓大廈的安全維護管理機制,本修正條例將於總統公布後施行。

有危險疑慮 限期成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表示,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無論條例施行前或後興建的公寓大廈,凡是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也增訂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這類建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等管理工作。非危險公寓大廈者,不在這次修法適用範圍,仍依現有輔導機制處理。

    內政部強調,本次法案通過後,經總統公布後即施行,但有關危險公寓大廈的認定要件,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進行討論與公告,各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擴大適用範圍。至於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

    另為加速辦理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相關公共安全事項,本次增訂經裁罰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地方政府於必要時得指定住戶1人為管理負責人,其任期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或互推召集人為止。

逾期未成立管理組織者  按戶裁罰 最高每次罰20萬

    內政部指出,針對經通知、輔導等程序後,逾期仍未成立管理組織並辦理報備的危險公寓大廈,同步新增第49條之1,將按每一專有部分進行裁罰,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已匡列經費 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

    內政部補充說明,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落實執行,已於「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分4年匡列8,000萬的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輔導成立管理組織,以加速危險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提升國內公寓大廈公共安全及確保居住品質。

聯絡人: 建管處 高文婷組長聯絡資訊:(02)8771-2682發稿單位:營建署

資料來源:內政部,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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